一、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复婚怎么算
离婚之后,房屋产权未能及时进行过户手续,而后双方又共享一个婚姻关系,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房产所应归属的当事人应当由之前离婚时的协议或者法庭给予的判决定性。
只要在当初离婚的那份文件中已经清晰地标定了房产归属于某一方所有,即便在新的婚姻关系开始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房产依然被视为之前那一方的个人私有财产。
同样,在重新确立婚姻之后,这个房产的属性并不会因为同一对夫妻再度走上红毯而发生任何本质性的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在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时效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关于离婚之后请求分配财产这一主题
,其相关时效性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下几种情况:首先,若在离婚之时并未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都将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而,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其中某一方故意隐瞒共有财产、擅自转移财产、任意处分或破坏共有财产,抑或是通过制造虚假债务来意图侵占另一半的个人财产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又被对方在事后发现的话,那么从被发现之日起开始,另一方有权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要求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该诉讼时效性设定的时间为自发现之日次日开始算起的三年内。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遭受侵犯或者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遭受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具体的时效评定往往还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强烈建议当各位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尽快寻求专业侦探的帮助,以便于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后房屋产权未过户又再婚,房产归属应依离婚时的协议或法庭判决。只要离婚文件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即便再婚时未过户,从法律上讲,房产仍属前一方个人私有财产,不会因夫妻再次结婚而发生本质转变。